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8月8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s://sthj.nanyang.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1、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闻发布会
2、微信公众号:绿色南阳
3、新浪微博:@绿色南阳
4、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一)公开范围
1.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
2.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4.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5.南阳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6.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7.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公告;
8.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
9.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财政预决算等财政信息;
10.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11.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12.南阳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预案;
13.南阳市生态环境“三大攻坚战”情况;
1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
15.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信息;
16.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信息情况;
17.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本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南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中心。
办公地址为:南阳市张衡路1300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30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及传真:0377-61388113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获取生态环境信息。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内容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1.通过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sthj.nanyang.gov.cn/ysqgk/)在线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注明“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收件人:南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中心。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1300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303室。
邮编:473000
传真:0377-61388113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1300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303室。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若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5.电子邮件。电子邮箱:nyhbxjzx@163.com。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程序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