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23号】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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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何营村朱王营30亩地一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郭豫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12月,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开工建设的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制作勘查示意图,主要证明该单位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项目建设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土地利用证明、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生产。
2026年4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建设、生产。
2026 年 5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7464,代入公式:7464 = 3000 + ( 15000 - 3000 ) × [ ( 4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746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柒仟肆佰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