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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6〕16号】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21 来源: 阅读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K34X9G61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何营村朱王营30亩地一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郭豫菀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开工建设的河南菀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执法人员 4月15日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我局执法人员4月15日制作勘查示意图,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项目建设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壹份、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委托代理人王耀堃4月15日提供的土地利用证明、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建设、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