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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 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9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南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49日至59日,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7-61388056

邮箱:nyhbwk@163.com

地址:南阳市张衡路13001607室水生态环境科

邮编:473000

 

附件:《南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49

 

 

 

 


 

南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9号)、《南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宛政办〔20231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定义的入河排污口,指的是直接或者借助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排查整治后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入河排污口分类

入河排污口划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包括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乡镇级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污口等。

入河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原则上按应执行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污水性质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

入河排污口设置是指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排污量增加)。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及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区划的要求。

(四)责任主体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对排污口合规排放、设施维护、自行监测、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备案、规范化建设、污水治理、排污通道维护管理、环境风险防范、自行监测及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通过协商或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共用排污口的备案、规范化建设排污通道维护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各排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污水治理工作等。

二、分级分类管理

(一)重点管理入河排污口

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重点管理。

1. 设置备案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备案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及批复文件。

2. 规范化建设

需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竖立规范的标识牌,设置监测点,并加装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 日常监测

对重点管理入河排污口实施监测全覆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定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抽查抽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4. 日常监督管理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标识牌完整性,核查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监管要求的依法进行约谈、通报。

(二)一般管理入河排污口

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施一般管理。

1. 设置备案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备案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及批复文件。

2. 规范化建设

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竖立标识牌,设置监测点,鼓励加装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3. 日常监测

一般管理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比例每年不得低于50%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定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抽查抽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4. 日常监督管理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排污口排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简化管理入河排污口

实施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之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实施简化管理。

1. 设置备案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备案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备案登记表。

2. 规范化建设

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根据实际管理需求竖立标识牌,并适当预留监测采样位置。

3. 日常监测

简化管理入河排污口的监测比例每年不得低于10%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督性监测(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规定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 日常监督管理

各分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巡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擅自改变排放方式等行为;对集中分布、易出现污染问题的排污口,适当提高巡查频次,及时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发现问题的排污口,应立即交办责任主体,要求其限期整治到位。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一)规范化建设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 - 2023)及本规定要求,完善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确保在线监测设施、环保标识牌、排污通道等符合监管要求。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环保标志牌或警示浮标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责任主体应当将其纳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主责、乡镇协同”的分级巡查体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专项督查和抽查抽测;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口日常巡查、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乡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和信息上报,形成监管合力。

(三)台账更新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每年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动态更新并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

四、附则

(一)对入河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监督与举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入河排污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出台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后,若与本规定不一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