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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6〕10号】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68907290P

地址:南阳市溧河乡詹庄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杜守东  

我局于20251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阳市于2025121512时至2026118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管控要求为1条生产线,搅拌,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现场检查时,通过查询你单位车辆出厂过磅记录及南阳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发现你单位20251218日至1220日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杜守东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厂长雷玉璀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3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6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8页)、你单位收到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截图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了20251218日至20251220日电量数据查询清单壹份(共1页)、车辆出厂过磅记录壹份(共7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3日通过南阳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导出的企业用电情况陆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3日提取的《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0页)、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5页)、20251231日提供了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1页)、我局关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示照片壹张(共1页),主要证明此次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起止时间;

5、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的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壹份(共5页)、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壹张(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3日提取的本辖区企业2025年度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的减排措施;

6、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7、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类;

8、你单位于20251223日提供的企业员工(共10人)9101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壹份(共3页)、企业利润表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223日提供了“信用河南”网站网页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及“执法一体化平台”网站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停产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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