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14号】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068907290P
地址:南阳市溧河乡詹庄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杜守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于2025年12月15日12时至2026年1月1日8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南阳盛和沥青有限公司管控要求为1条生产线,搅拌,沥青加热等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现场检查时,通过查询你单位车辆出厂过磅记录及南阳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等,发现你单位2025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杜守东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厂长雷玉璀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6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8页)、你单位收到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截图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0日电量数据查询清单壹份(共1页)、车辆出厂过磅记录壹份(共7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南阳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调取的企业用电情况陆份(共6页)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停产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调取的《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0页)、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5页)、2025年12月31日提供了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共1页)、我局关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公示照片壹张(共1页),主要证明此次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起止时间;
5、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2025—2026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壹份(共5页)、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照片壹张(共1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调取的本辖区企业2025年度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的减排措施;
6、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7、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类;
8、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提供的企业员工(共10人)9、10、11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壹份(共3页)、企业利润表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调取的“信用河南”网站网页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及“执法一体化平台”网站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0号),责令你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停产减排措施。
2026年2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已严格落实各项停产减排措施。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2月1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3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类序号6各项指标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1],代入公式:10000+(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 = 18400,最终裁量金额:18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