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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6〕22号】河南晟瑞源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晟瑞源工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72TCW9H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冠大道与十路交叉口向东1000

法定代表人:王金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1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漆房内喷涂的风机外壳正在晾干,喷漆房大门关闭,但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UV光氧催化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运行,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王金克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经理吕亚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24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5页)、现场勘查照片叁张(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61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9页),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20261月喷涂作业记录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等,主要证明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壹份(共1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5、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类;

6、你单位于2026124日提供的企业社保人员明细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及企业利润表复印件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124日调取的“信用河南”网站网页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及“执法一体化平台”网站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各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2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5号),责令你单位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3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喷漆房密闭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4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4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7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各项指标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2, 1, 1, 1, 1, 1],代入公式: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4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 = 35300 ,最终裁量金额:353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伍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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