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25号】河南康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康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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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纬十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南艾草产业园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9日你单位生产车间搅拌工序、吸附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恶臭气体污染防治设施生物除臭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均未运行,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被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生产负责人王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5年11月19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照片肆张(共4页)、2025年12月15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9页),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2025年10月、11月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复印件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壹份(共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共6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5、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类;
6、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项目所在区域“三线一单”管控图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7、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企业员工(共5人)8、9、10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壹份(共3页)及企业利润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了“信用河南”网站网页、“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及“执法一体化平台”网站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各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