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13号】南阳飞龙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19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飞龙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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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钿姑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合材料SMC、BMC制品生产项目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盖板生产过程中,模压热固工序正常运行,但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简引至高空排放)未开启,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属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情况。
3.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项目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登记回执相关页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和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类型。
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2025年12月15日现场证据照片和交办问题线索壹份,2026年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