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21号】南阳飞龙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飞龙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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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2号路
法定代表人:陈钿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5日下午,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合材料SMC、BMC制品生产项目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盖板生产过程模压热固工序正常运行,但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未开启,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2026年1月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情况。
2.你单位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委托情况。
3.你单位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项目环评登记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和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类型。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2025年12月15日现场证据照片和交办问题线索壹份、2026年1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调取的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或信用报告)、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截图各壹份,主要证明南阳飞龙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1月2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单位复合材料SMC、BMC制品生产项目模压热固工序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简引至高空排放)已维修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
2026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8号)后,于2026年3月15日递交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申请书壹份,主张其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主动整改,具体措施包括:调查设施停运原因并及时维修、组织全体员工环保培训、升级废气处理设施等。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申请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被查处后,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并在短时间内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同时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并主动升级更换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最终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660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元整(¥6604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