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18号】南阳市卧龙区尚庚机械厂(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卧龙区尚庚机械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D54TAQ2R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与龙升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金运机械院内2号
经营者:李应杰 身份证号:41293019******0814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八里王村小李宅7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卧龙区尚庚机械厂(个体工商户)1名工人在从事喷漆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转动,未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排查的照片等,主要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认定及喷漆房使用情况。2025年12月16日授权委托人李江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工商营业执照壹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该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建设地点等信息。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27日期间内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勘查示意图等,主要证明该厂在从事喷漆作业过程中,未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2026年1月26日南阳市金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河南金势昌机械有限公司的现状和南阳市卧龙区尚庚机械厂(个体工商户)和金运机械的租赁关系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在喷漆作业时,按照规定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1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00010;缴款银行二:
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