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11号】王海伦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 阅读次数:
王海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2519******7830
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7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海伦驾驶其所有的柴油机型号为QC490GP、柴油机编号为Q120802682H的国Ⅱ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内作业,该国Ⅱ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载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且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5年12月2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你于2025年12月27日提供的二手叉车买卖合同复印件壹份(共2页)、汇款记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交易人刘爱青提供的南阳市拓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交易证明壹份(共1页)等主要证明你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复印件壹份(共2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复印件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南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照片陆张(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执法人员调取的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海伦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壹份(共1页)等,主要证明你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