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17号】王海伦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 阅读次数:
王海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2519******7830
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7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驾驶你本人所有的柴油机型号为QC490GP、柴油机编号为Q120802682H的国Ⅱ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内作业,该国Ⅱ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载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且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中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该行为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本人于2025年12月2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你本人于2025年12月27日提供的二手叉车买卖合同复印件壹份(共2页)、汇款记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交易人刘爱青提供的南阳市拓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交易证明壹份(共1页)等主要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为王海伦;
3.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复印件壹份(共2页)、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复印件壹份(共2页)等,主要证明南阳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照片陆张(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执法人员调取的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共3页)、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四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海伦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壹份(共1页)等,主要证明你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2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在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2026年2月2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1号)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将柴油机型号为QC490GP、柴油机编号为Q120802682H的国Ⅱ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移出厂区不再使用,违法行为已改正。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2月6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处罚金额(X):6200,代入公式:62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4 ) ] × 50%;处罚对象为个人不涉及企业规模、管理类别,故该裁量因素不予考虑。最终裁量金额:6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