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14号】南阳信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0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信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76975755
地址:南阳市新店乡下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飞远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阳市于2026年1月21日8时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的管控措施为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但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2026年1月26日塑料包装膜生产线未停产,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涉气工序违规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你单位职工名单壹份、2025年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复印件壹份、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主要证明你单位在南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查询你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鉴于你单位2026年1月27日已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现要求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以后生产过程中要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