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7号】南阳市隐山高科绝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15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隐山高科绝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31150172
地址:南阳市示范区新店乡隐山
法定代表人: 张喜荣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阳市于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管控措施为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你单位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窑炉在2025年12月15日12时至21日24时仍在进料生产,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的情况下违反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人员花名册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提供环评报告表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壹份、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壹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壹份、隧道窑烧成原始记录表壹份、南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解除文件各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及示范区企业群通知信息截图各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期间,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8日调取你单位信用中国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询截图壹份、执法一体化平台内查询截图壹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鉴于你单位在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已经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现要求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以后生产过程中要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