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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6〕16号】南阳市隐山高科绝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4-01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隐山高科绝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31150172

地址:南阳市示范区新店乡阡陌营村隐山

法定代表人: 张喜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南阳市于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管控措施为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你单位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窑炉在2025年12月15日12时至21日24时仍在进料生产,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的情况下违反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人员花名册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及授权委托情况。

2.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提供环评报告表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壹份、验收报告(部分)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等相关手续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及示范区企业群通知信息截图各壹份、现场照片叁份,执法人员调取的《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壹份等;你单位提供的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壹份、隧道窑烧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壹份、2025年12月用电量证据材料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期间,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8日调取你单位信用中国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查询截图壹份、执法一体化平台内查询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7号),鉴于你单位在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时已经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措施,要求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以后生产过程中要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026年1月27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7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26 年1月30日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300环整复字〔2026〕15号 )。你单位已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我市2026年1月2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 年3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 年3月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00 环罚告字〔2026〕14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6的相关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8000,代入公式:18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8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