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15号】南阳市宏鑫彩石砂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3-1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宏鑫彩石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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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王庄老粮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南阳市于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要求,你单位破碎、筛分等涉气工序应当停止运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12月16日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未解除的情况下,违反橙色预警管控要求,进行筛分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你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说明壹份、2025年营业收入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及委托情况。
2.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督导检查组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宛政办〔2023〕47号)《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南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通知》摘录复印件各壹份,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复印件壹份等证据材料,主要证明你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6日查询你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6号),鉴于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2日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停止破碎、筛分等涉气工序运行,责令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以后生产过程中要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2026年1月16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6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26年1月19日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300环整复字〔2026〕7号)。你单位已提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认识,在我市2026年1月14日18时再次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2月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一、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序号6的相关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
其余裁量因素(B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处罚金额(X):18400,代入公式:18400= 10000+(50000-10000)×[(3/5)²+(1²+1²+2²+1²+1²+1²)/(5²×6)]×50%,最终裁量金额:18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