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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环办〔2026〕4号】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 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3月5日

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制定的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效能,根据《河南省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十五五”污染防治攻坚战形势和任务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锚定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目标,紧紧围绕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坚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检查类别和工作内容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开展的例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碳排放情况;

5.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7.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8.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9.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报告质量情况;

10.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4.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情况;

15.低效失效设施整治提升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25项日常检查(见附件)。

(二)个案检查

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监测数据、企业申请等线索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渠道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需要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实施检查的;

5.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被媒体曝光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需要开展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进行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实际,非现场监管推送问题线索核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线索检查均作为个案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或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开展的专门性检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或区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后,部署专项检查(包括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专项检查应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与人数、检查内容和时限。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原则上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检查。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1项专项检查(重型货车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三、检查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

1.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含新污染物)、辐射、环评、排污许可、监测、移动源(含机动车)等业务,结合环境风险与监管对象信用评价,动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将自然保护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二噁英排放企业、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碳排放履约企业等纳入抽查范围。

2.科学设定抽查频次。各地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执法力量等因素,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特殊、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累计不超过4次。个案检查不受频次限制,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市局将跟踪监督。可合并开展的检查应统筹进行,减少入企次数。

3.推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对轻微异常或技术问题,可通过平台、电话等方式提醒企业自查和整改;对涉嫌环境违法或重大风险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需核实的线索,启动“非现场+现场”核查机制,减少对企业干扰。

4.倡导“综合查一次”。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应合并开展;多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检查可同时开展的,应组织联合检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联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5.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检查标准和程序,现场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落实“扫码入企”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报备,谁入企、谁扫码”要求,实行“任务报备—扫码入企—结果上传—企业评价”闭环管理,实现行政检查全程可回溯、可监督。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对违规检查依法依纪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计划落实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将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市局组织的检查任务,牵头科室、单位负责方案制定、人员抽调、活动组织、督促整改、经费保障等具体事宜,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合。

(二)科学制定计划,严格执行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科学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监管需求,结合辖区环境质量、人员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方式等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减少检查频次。严格执行计划,推行“无计划不检查”,提高计划执行率。

(三)加强智慧监管,落实闭环管理。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齐标配装备,优化选配装备。发挥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红外光谱仪、多气体检测仪等设备作用,提升检查效能。依托在线监控、执法指挥调度决策辅助平台等大数据系统,深化数据共享与智能预警,提高问题线索识别能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无证排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录入平台,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查处-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四)注重线索移交,强化协同处置。各业务科室、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快速响应,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同时,应在立案、处罚决定等关键节点,主动向移交科室、单位反馈进展情况,通过会商等形式研判疑难问题,共同提升监管合力。

(五)优化服务方式,提升帮扶质效。鼓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减少检查等正向激励措施。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依法适用轻微免罚、减免或缓缴罚款等容错措施。主动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服务,帮助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改正问题、完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任务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时间安排

牵头科室、单位

配合科室、单位

一、日常检查

1

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危废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支队

土壤科

监测与安全中心

2

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整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在线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第三方检测公司、第三方环评编制单位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支队

相关业务科室

监测与安全中心

3

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综合治理与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

第二、第三季度

大气科

支队

环评科

监测科

移动源科

监测与安全中心

4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环境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

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化工行业污染物治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七类环境治理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三、第四季度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5

协助省级督查办摸排典型案例(含大气污染治理提质增效督察)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治理提质增效督察方案》

各县市区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督察整改中心


6

配合省级督查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各县市区

第二季度

督察整改中心


7

配合省级督查办督察整改回头看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相关县市区

第三季度

督察整改中心


8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

《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各县市区审核评定的A级、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大气科

法规科

移动源科

支队

9

噪声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的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夜间达标率偏低的3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企业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大气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10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等8个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大气科

支队

1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监督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企业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大气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驻市监测中心

1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市级、县级质量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指南》

已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

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监测与安全中心

13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抽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

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支队

14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各县市区涉危险废物单位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15

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现场检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

涉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企业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16

涉及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17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填报数据质量抽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统计制度》

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

第一季度

土壤科

监测安全中心

18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土壤科

监测科

支队

监测安全中心

19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

第三季度

辐射科

支队

监测安全中心

20

重点工业企业监测数据质量提升行动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重点工业企业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监测科

支队

监测安全中心

21

垃圾发电厂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焚烧发电厂

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监测科

支队

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抽查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6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企业

第三季度

监测科

环评科

大气科

 

土壤科

支队

监测与安全中心

23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工作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涉环境污染物产生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监测与安全中心

大气科

 

土壤科

辐射科

南水北调科

支队

24

非道路移动源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各地禁用区公告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含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移动源科

支队

25

油气回收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油品储运销企业

第二、第三、第四季度

移动源科

土壤科

支队

二、个案检查

1

非现场监管推送问题线索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

推送问题线索(主要含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用电与工况监控异常、高值区域热点区域预警等)的涉气、涉水企业

/

支队

相关业务科室

监测与安全中心

2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线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含企业移动源)

/

大气科

支队

督察整改中心

监测

移动源科

监测与安全中心

三、专项检查

1

重型货车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型货车检验机构、运输企业、维修机构

第一、第二、第三季度

支队

移动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