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12号】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88993270
地址:南阳市王村乡鱼池屯村
法定代表人:罗二燕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5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后,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m³商品混凝土项目的1号线分别在12月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号线分别在12月23日、24日均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1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壹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勘查示意图壹份、调取的票据记录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后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罗二燕1月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工商营业执照壹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壹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壹份等材料,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建设地点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