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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6〕8号】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2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88993270

地址:南阳市王村乡鱼池屯村

法定代表人:罗二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5日,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后,南阳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m³商品混凝土项目的1号线分别在12月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号线分别在12月23日、24日均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6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制作勘查示意图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2026年1月7日法定代表人罗二燕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12号),责令你单位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6年1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8000,代入公式:18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1、1,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1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