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6〕9号】南阳金广远水泥管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金广远水泥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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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黄渠河村十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田子成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6年1月4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田子成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4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明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待整改排放达标后方可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