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你好,欢迎访问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今天是:
宛环罚
当前位置: 主页 > 宛环罚

【豫 1300 环罚决字〔2026〕 11 号】南阳晖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2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晖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LT6CA5T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麒麟路中欧产业园B

区6号楼-5

法定代表人:梁培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异地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150万套光学仪器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光学仪器配件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六台注塑机正常运行,但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十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未按规定运行(UV灯管指示灯在亮,而控制风机的指示灯未亮,风机未开启),造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情况。

3.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提供的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页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和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类型。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2025年12月8日现场证据照片和交办问题线索壹份,2025年12月22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1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你公司年产150万套光学仪器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光学仪器配件工序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集气罩十UV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正常运行,已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1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2月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7号),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黏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4/5)2+(2 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8255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