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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5〕27号】南阳成悦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成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8EX7R

地址:南阳市天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金水桶后院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  

我局于20251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交办线索对你公司的违法问题进行了核实,20251126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你单位使用的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勘查示意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周朝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61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待整改排放符合标准后再行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