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6号】南阳成悦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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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朝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交办线索对你公司的违法问题进行了核实,2025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你单位使用的 5 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22日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1月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执法人员提供的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2025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周朝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7号),责令你单位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待整改排放符合标准后再行使用。
2026年1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整改完毕,你单位已对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GR200819、3-GR200815、3-GR200307、3-GR190681、3-GR031506 维修保养,经检验尾气达标排放。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
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