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环办〔2026〕4号】关于印发《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3月5日
南阳市2026年生态环境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制定的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切实提高全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效能,根据《河南省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十五五”污染防治攻坚战形势和任务及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锚定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目标,紧紧围绕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坚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检查类别和工作内容
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类。
(一)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开展的例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2.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3.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4.碳排放情况;
5.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
6.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7.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8.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9.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报告质量情况;
10.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1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14.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情况;
15.低效失效设施整治提升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25项日常检查(见附件)。
(二)个案检查
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监测数据、企业申请等线索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12345热线、信访等渠道被群众投诉举报的;
2.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交办转办要求查处的;
3.配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需要检查的;
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需要实施检查的;
5.经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
6.被媒体曝光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8.企业存在生态环境整改问题需要现场核查的;
9.应企业申请需要开展行政检查的;
10.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需进行现场核查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实际,非现场监管推送问题线索核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线索检查均作为个案检查。
(三)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或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开展的专门性检查。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或区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后,部署专项检查(包括专项行动、专项排查、专项整治等)。专项检查应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与人数、检查内容和时限。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备案,原则上应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内容,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多头、轮番、长时间检查。
根据市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开展1项专项检查(重型货车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三、检查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
1.动态调整“一单两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权责清单,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含新污染物)、辐射、环评、排污许可、监测、移动源(含机动车)等业务,结合环境风险与监管对象信用评价,动态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抽查对象名录库。将自然保护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二噁英排放企业、涉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碳排放履约企业等纳入抽查范围。
2.科学设定抽查频次。各地应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执法力量等因素,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特殊、重点和一般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次。同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同一企业开展入企检查(含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不超过2次,市、县两级累计不超过4次。个案检查不受频次限制,但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市局将跟踪监督。可合并开展的检查应统筹进行,减少入企次数。
3.推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对轻微异常或技术问题,可通过平台、电话等方式提醒企业自查和整改;对涉嫌环境违法或重大风险线索,及时固定证据。需核实的线索,启动“非现场+现场”核查机制,减少对企业干扰。
4.倡导“综合查一次”。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检查,提升检查效能。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应合并开展;多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检查可同时开展的,应组织联合检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联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5.严格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检查标准和程序,现场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落实“扫码入企”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报备,谁入企、谁扫码”要求,实行“任务报备—扫码入企—结果上传—企业评价”闭环管理,实现行政检查全程可回溯、可监督。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对违规检查依法依纪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计划落实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将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市局组织的检查任务,牵头科室、单位负责方案制定、人员抽调、活动组织、督促整改、经费保障等具体事宜,其他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合。
(二)科学制定计划,严格执行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科学统筹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监管需求,结合辖区环境质量、人员力量、技术装备等情况,科学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方式等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减少检查频次。严格执行计划,推行“无计划不检查”,提高计划执行率。
(三)加强智慧监管,落实闭环管理。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齐标配装备,优化选配装备。发挥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红外光谱仪、多气体检测仪等设备作用,提升检查效能。依托在线监控、执法指挥调度决策辅助平台等大数据系统,深化数据共享与智能预警,提高问题线索识别能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无证排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录入平台,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查处-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四)注重线索移交,强化协同处置。各业务科室、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快速响应,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处置。同时,应在立案、处罚决定等关键节点,主动向移交科室、单位反馈进展情况,通过会商等形式研判疑难问题,共同提升监管合力。
(五)优化服务方式,提升帮扶质效。鼓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减少检查等正向激励措施。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依法适用轻微免罚、减免或缓缴罚款等容错措施。主动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服务,帮助排查环境风险隐患、改正问题、完善制度,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附件:2026年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