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4号 南阳市官庄工区飞翔纸制品厂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官庄工区飞翔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CDP8BRX8
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官庄镇农官路中段东侧化肥厂院内 3号
经营者:白丹,男,汉族,住址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刘营村何庄 10 组 2 号,身份证号:41130219860517341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2日,你单位环保牌照为2-GR02116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厂区内进行投料作业,现场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南阳市鸿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编R25112216201)显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Ⅰ类标准限值,排放不合格,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2日提供的南阳市官庄工区飞翔纸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经营者白丹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2日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份、勘察示意图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南阳市鸿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检测并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叉车)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测编号R25112216201)壹份,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管科2025年11月22日提供的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查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截图贰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事实;
3.南阳市鸿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1月2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壹份等复印件各壹份,主要证明南阳市鸿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资质;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调取的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截图各壹份,主要证明南阳市官庄工区飞翔纸制品厂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6年1月13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6〕5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环保牌照为2-GR02116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已拆除前叉停止使用。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处罚款5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