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21号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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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辽河路与天山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磊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油漆车间正在生产,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在向研磨机转移挥发性物料时未密闭罐口,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 2025 年9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壹份、2024年营业收入壹份、参保人员花名册壹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行业类别;
2.你单位于 2025 年9月2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调取的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生产台账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的生产及VOCs物料使用情况;
4.你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提供的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9月18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的类型;
5.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贰份,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9月18日现场证据照片叁份和交办问题线索壹份,2025年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油漆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转移挥发性物料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