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23号 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6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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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宁凯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我局分别于2025年10月28日和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在你单位厂区内开工建设,新建5台搪玻璃溶解分散釜(褐煤树脂生产反应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2024年纳税申报表壹份、员工花名册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陆份、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图片证据壹份,2025年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证据照片贰份;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年产油田化学剂11000吨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年产5000 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环评报告表送审版相关页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提供的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发改委备案证明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