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3号 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6-02-06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金马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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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宁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11月4日和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5台搪玻璃溶解分散釜(褐煤树脂生产反应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2024 年纳税申报表壹份、员工花名册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陆份、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图片证据壹份,2025年1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证据照片贰份;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提供的年产油田化学剂11000吨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壹份、年产 5000 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环评报告表送审版相关页复印件壹份,2025年12月29日提供的年产油田化学剂15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宛环审〔2012〕275号)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 5000 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你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提供的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发改委备案证明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 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投资额;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9日提供的施工合同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0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该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年12月29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3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年产5000吨复混磺甲基酚醛树脂项目已停止建设。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6〕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1 相关规定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7640,代入公式:7640 = 5000 + ( 25000 - 5000 ) × [ ( 2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764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柒仟陆佰肆拾元整(76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