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6〕2号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2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大正科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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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辽河路与天山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李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油漆车间正在生产,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搅拌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在向研磨机转移挥发性物料时未密闭罐口,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无组织排放,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壹份、2024 年营业收入壹份、参保人员花名册壹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行业类别;
2.你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委托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调取的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生产台账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2025年9月18日的生产及VOCs物料使用情况;
4.你单位于2025年9月20日提供的项目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9月18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的类型;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贰份,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 9月18日现场证据照片叁份和交办问题线索壹份,2025年9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油漆车间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转移挥发性物料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贰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2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你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5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21号)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12月26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00 环罚告字〔2025〕22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
其余裁量因素(B1)):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4):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2,2,1,1,1,1],处罚金额(X):42050,代入公式:42050=20000+(200000-20000)×[(2/5)² +(2²+1²+2²+2²+1²+1² +1²+1²) /(5²×8)]×50%最终裁量金额:420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肆万贰仟零伍拾元整(420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