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 阅读次数:
2026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科学划分绩效等级
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
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将绩效分为“A/B/C级”,C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绩效等级评定按照“短板原则”,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为鼓励企业不断创新,发挥引领作用,生态环境部面向A级企业遴选A+级企业。A+级企业指采用国际领先且能够连续稳定运行两年以上的创新性、突破性装备或技术,减污降碳效果显著,明显先进于同行业其他A级的企业。
《意见》指出要建设统一工作平台
生态环境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绩效分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集成企业申报、审核评定、评级降级结果公示公开、绩效等级查询等功能,面向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实现“一站式”管理服务。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复核机制
生态环境部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和技术体系定期评估,适时更新管理政策和技术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在研究论证和试点基础上,可推荐创新性技术。经评估,对其中先进适用的技术,可按程序纳入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A级企业开展定期复核,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频次对B级及以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
《意见》指出要完善降级管理
对定期复核、日常监管、举报核实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或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其整改或予以降级。如作出降级处理,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
《意见》指出要强化环保差异化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实施基于绩效等级的差异化管控,A级及以上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可少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绩效等级低的企业依法依规严格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除有明确违法问题线索或正面清单周期内规定的“体检式”帮扶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鼓励将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优先投放市场自由交易,对出让困难的,鼓励地方优先回购收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内符合法律法规的新、改、扩建项目,优先支持绩效可达A级水平的项目。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绩效等级提升项目,支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前期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快速落地。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及绩效分级政策解读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对保障类企业进行评审,并结合行业、等级制定对应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根据绩效指标水平先进程度,原则上将绩效分为“A/B/C/D级”,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C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中等水平,D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对一些装备、工艺、治理等较简单的行业,将绩效分为“A/B/C级”,C级指相关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最基本要求。绩效等级评定按照“短板原则”,以各指标最低等级确定企业绩效等级;企业涉多个重点行业时,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小微涉气企业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保障类企业具体包括:居民供暖、电力和热力生产、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食品加工、畜禽饲料生产、畜禽屠宰、报刊印刷、重点外贸出口、重点军工保障等保障民生的涉气企业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供应企业。《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纺织印染与服饰制造、有机化工、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活性炭制造、塑料制品、珍珠岩加工、磨料磨具、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池制造、汽修行业和商砼(沥青)搅拌站等12个省级重点行业。《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通用涉锅炉/炉窑行业、通用涉PM行业、通用涉VOCs行业。以上3个文件包含行业的界定方式、每个行业的等级评定标准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企业在不同程度的重污染天气时的管控措施。生态环境部统筹指导全国绩效分级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和技术体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绩效分级,评定A、B级企业;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绩效分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直管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实施分级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企业申报,对A、B级企业开展初审,评定C级及以下企业。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定或申请变更绩效等级,相关部门根据评定结果及时更新企业绩效等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已评级企业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等级先进企业现场抽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重点针对A级及以上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对A、B级企业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核生态环境部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和技术体系定期评估,适时更新管理政策和技术文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业协会在研究论证和试点基础上,可推荐创新性技术。经评估,对其中先进适用的技术,可按程序纳入绩效分级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A级企业开展定期复核,自评定之日起每满5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频次对B级及以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绩效分级指标符合性及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表现等。
来源:综合生态环境部、绿色开封、新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