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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5〕19号】南阳耀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耀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9GUR9E7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信臣西路156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我局于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应该使用工况法擅自变更为非工况法的行为,车辆信息如下:豫RR8910、豫RZ83U9、豫R870PH,以上3辆柴油车辆历史检测记录说明可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却使用(自由加速)非工况法通过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11.1的的规定;2.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过程数据检测阶段降低功率的行为:豫R837KN,豫R8TV91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数据检测阶段80%点检测过程轮边功率未按国标要求回到轮边功率扫描阶段对应的真实的工况条件,降低功率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3.3的要求。以上共5辆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共720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共5辆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923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丁萍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等情况。2.你公司2025923日提供了涉案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擅自变更检验检测方法车辆的外检单、收费票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923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