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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20号】南阳耀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耀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9GUR9E75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信臣西路156

法定代表人:吴建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应该使用工况法擅自变更为非工况法的行为,车辆信息如下:豫RR8910(黄牌柴油车,2025513日检测)、豫RZ83U9(蓝牌柴油车,202556日检测)、豫R870PH(蓝牌柴油车,2025424日检测),以上3辆柴油车辆历史检测记录说明可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却使用(自由加速)非工况法通过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11.1的的规定;2.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过程数据检测阶段降低功率的行为:豫R837KN(蓝牌柴油车,202558日检测),豫R8TV91(蓝牌柴油车,202558日检测)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排放数据检测阶段80%点检测过程轮边功率未按国标要求回到轮边功率扫描阶段对应的真实的工况条件,降低功率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3.3的要求。以上共5辆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共720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共5辆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923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建中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丁萍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等情况。2.你公司2025923日提供了涉案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擅自变更检验检测方法车辆的外检单、收费票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923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9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202510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复查情况如下:

1、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2、已召回机动车豫R8TV91(蓝牌柴油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3、豫RR8910(黄牌柴油车)、豫RZ83U9(蓝牌柴油车)、豫R870PH(蓝牌柴油车)、豫R837KN(蓝牌柴油车)共四辆车未召回机动车重新检测。我局要求你公司尽快召回机动车豫RR8910(黄牌柴油车)、豫RZ83U9(蓝牌柴油车)、豫R870PH(蓝牌柴油车)、豫R837KN(蓝牌柴油车)共四辆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如若上述车辆无法配合召回,则对编号为411300632505131143270034411300632505061609050050411300632504241309220040411300632505081430380057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公示作废。

你公司2025116日召回机动车豫R870PH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你公司于2025123日对豫RR8910《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632505131143270034);豫RZ83U9《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632505061609050050);豫R837KN《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632505081430380057)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进行了公示作废,公示期:2025123日至20251211日。

20251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115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9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1²+1²+1²)/(5²×4)]×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元整(¥720.0)、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