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7号】南阳市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18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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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西路郑岗
法定代表人:马凡峰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R221D1、豫RJM158、豫RWQ685、豫R1MF86、豫RPP521、鲁J602AM、豫RA50E8共7辆柴油货车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具体情况:1、豫R221D1(蓝牌柴油车)于2022年11月在内乡县新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年5月30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上检测方法一栏勾选了加载减速法,但实际检测中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30080629001);豫RJM158(黄牌柴油车)于2024年5月在社旗县驰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年5月29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291436190028);豫RWQ685(黄牌柴油车)于2023年5月在南阳昱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年5月29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290841330006);以上共3辆机动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11标准实施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发进行,对于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对于无法按照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且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定》(HJ1237-2021)“D.3.1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规定。2、你公司2025年5月16日检测的鲁J602AM(蓝牌柴油车),2025年5月28日检测的豫R1MF86(蓝牌柴油车)、豫RPP521(黄牌柴油车),2025年6月3日检测的豫RA5OE8(蓝牌柴油车),通过监管平台检测过程视频发现,上述4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A4.1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露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和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1.5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情形,以上共7台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8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制作的勘查示意图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在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放宽检验标准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功能规划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受处罚次数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马凡峰8月28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南阳市车辆停检服务中心在编人员名单(130人)、机动车检验经营性收费标准公示、车辆检验收费凭证、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规模、相关资质认定、违法检测收取的费用、违法检测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