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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18号】南阳市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95742972D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西路郑岗

法定代表人:马凡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豫R221D1(蓝牌柴油车)于202211月在内乡县新久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530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上检测方法一栏勾选了加载减速法,但实际检测中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30080629001);豫RJM158(黄牌柴油车)于20245月在社旗县驰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529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291436190028);豫RWQ685(黄牌柴油车)于20235月在南阳昱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证明该车辆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你公司在2025529日对该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042505290841330006),上述3辆机动车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中“11标准实施11.1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于无法按照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且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定》(HJ1237-2021)“D.3.1中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采用同一检测方法”的规定。2、南阳市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2025516日检测的鲁J602AM(蓝牌柴油车),2025528日检测的豫R1MF86(蓝牌柴油车)、豫RPP521(黄牌柴油车),202563日检测的豫RA5OE8(蓝牌柴油车),通过监管平台检测过程视频发现,上述4辆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A4.1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露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和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1.5发动机熄火,变速器置空挡,将不透光烟度计的采样探头置于大气中,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的情形,以上共7台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8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勘查示意图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等情况。

法定代表人马凡峰828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工商营业执照壹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设备校准证书、在编人员名单、机动车检验经营性收费标准公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主要证明你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企业规模、违法所得、企业违法次数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92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7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202510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整改,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1、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2、未对7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车辆召回重检。我局要求你公司尽快召回牌号为豫R221D1、豫RJM158、豫RWQ685、豫R1MF86、豫RA5OE8、鲁J602AM、豫RPP521、共7辆机动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如若车主无法配合召回,则对编号为4113000425053008062900141130004250529143619002841130004250529084133000641130004250528165429005041130004250603083958003411300042505160833540005411300042505280936440016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公示作废。

你公司已于20251119日对上述车辆的检验报告单进行了公示作废,公示期为20251119日至20251125日。

202511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1],处罚金额(X)148000,代入公式:148000=100000+(500000-100000)×[(1/5)²+(3²+1²+3²+1²)/(5²×4)]×50%;最终裁量金额:14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罚款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