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8号】南阳市安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安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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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应该使用工况法擅自变更为非工况法的行为,车辆信息如下:豫R8S013(蓝牌柴油车,2025年1月24日检测)、豫RB173G(蓝牌柴油车,2025年05月14检测)、豫R272VF(蓝牌柴油车,2025年01月17检测)、豫RZ28A9(蓝牌柴油车,2025年1月14日检测)、豫RJ4817(黄牌柴油车,2025年1月10日检测),以上5辆柴油车辆历史检测记录说明可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却使用(自由加速)非工况法通过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6.3.5“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的规定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2.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过程数据检测阶段降低功率的行为:豫R896Y2(蓝牌柴油车,检测时间:2025年6月4日)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功率扫描阶段扫描的最大轮边功率值是(66.28kW),但排放数据检测阶段100%点实际检测过程轮边功率最大值是(47.26kW),明显小于功率扫描阶段扫描的最大轮边功率值(66.28kw)未按国标要求回到轮边功率扫描阶段的真实工况条件,属于降低功率通过检测,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实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冷却液温度过高时,检测员应松开油门踏板,将变速器置空档,使车辆停止运转。然后使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运转,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到正常范围为止。”的规定和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VelMaxHP和80%的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2km/h。”的规定。以上共6台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共840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共6辆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洋洋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你公司20245年8月29日提供了涉案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擅自变更检验检测方法车辆的外检单、收费票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涉案车辆环保检测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