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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17号】南阳市安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安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3XBDM40Q

地址: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应该使用工况法擅自变更为非工况法的行为,车辆信息如下:豫R8S0132025124检测)、豫RB173G(蓝牌柴油车,20250514检测)、豫R272VF蓝牌柴油车,20250117检测、豫RZ28A9蓝牌柴油车,2025114检测、豫RJ4817(黄牌柴油车,2025110检测),以上5辆柴油车辆历史检测记录说明可以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却使用(自由加速)非工况法通过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11.1本标准自201951日起开始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6.3.5 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应标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应确认车辆轮胎表面无夹杂异物的规定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2.你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测时存在过程数据检测阶段降低功率(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行为:豫R896Y2(蓝牌柴油车,检测时间202564日)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功率扫描阶段扫描的最大轮边功率值是66.28kW),排放数据检测阶段100%点检测过程轮边功率最大值是47.26kW),明显小于功率扫描阶段扫描的最大轮边功率值66.28kW,)未按国标要求回到轮边功率扫描阶段的真实工况条件属于降低功率通过检测,致使机动车检测结果不真实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其检测方法不符合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规范性附录加载减速法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实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冷却液温度过高时,检测员应松开油门踏板,将变速器置空档,使车辆停止运转。然后使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运转,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到正常范围为止。的规定和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VelMaxHP80%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2km/h的规定。以上共6台柴油车车辆检验结果均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收取环保检验费用共840元。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共6辆柴油车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于2025829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职职工近半年工资表,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等情况。

2.你公司于2025829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洋洋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你公司于2025829日提供了涉案车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擅自变更检验检测方法车辆的外检单、收费票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829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涉案车辆环保检测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主要证明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你公司于20251010日提供了豫RJ4817黄牌柴油车最新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2025110日对车牌号为豫RJ4817黄牌柴油车使用(自由加速)非工况法进行检测,属于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验标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单的违法行为,同时证明你公司对违法检测车辆行为进行改正。

6.你公司于20251117日提供的公示声明壹份;20251121日提供了豫R896Y2(蓝牌柴油车)最新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壹份,主要证明你公司对违法检测车辆行为进行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9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的检验检测。

202510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整改,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1.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2、已召回机动车豫RJ4817(黄牌柴油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3、豫R8S013(蓝牌柴油车)、豫RB173G(蓝牌柴油车)、豫R272VF(蓝牌柴油车)、豫RZ28A9(蓝牌柴油车)、豫R896Y2(蓝牌柴油车)共五辆车车主未配合召回机动车重新检测。我局要求你公司尽快召回机动车豫R8S013(蓝牌柴油车)、豫RB173G(蓝牌柴油车)、豫R272VF(蓝牌柴油车)、豫RZ28A9(蓝牌柴油车)、豫R896Y2(蓝牌柴油车)共五辆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如若上述车辆无法配合召回,则对编号为411300362501241030300013411300362505141401380040411300362501170924280012411300362501140900110009411300362506041311090032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公示作废。

你公司于20251117日对上述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进行了公示作废,公示期:20251117日至20251124日。

202511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115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8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3,1],处罚金额X154000,代入公式:154000=100000+(500000-100000)×[(1/5)²+(2²+3²+3²+1²)/(5²×4)]×50%;最终裁量金额:15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费用捌佰肆拾元整¥840.0罚款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