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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19号】河南卧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卧龙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MA9KHMMJX9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油田北路与市场路交叉口向南200

法定代表人:曾令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5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环保数采仪显示,5820时你单位生产期间,RTO装置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值小时均值为372.93毫克/立方米,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规定排放浓度限值(100毫克/立方米),超标倍数约2.73倍,超标因子数量为1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5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公司职工花名册壹份、2024年营业收入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及委托情况。

2.你单位于2025520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及排污许可证许可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3.南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中心512日推送的问题线索专报壹份,执法人员于20255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两份及录像、基站数据及信息记录叁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两份,2025526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5520日提供的基站验收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2025527日提供的基站55日周巡检台账壹份、2025529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壹份、基站512日周巡检台账壹份、比对检测报告叁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基站在你单位实施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你单位基站运维单位(河南韵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 5725日提供的关于基站在超标时段正常运行和采集数据真实有效的情况说明、运维单位营业执照、运维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各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基站在你单位实施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采集数据真实有效。

6.执法人员于2025722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你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7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排污许可证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行为,严格按照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5714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3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于2025718日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300环整复字〔202511号)。你单位已停止超过排污许可证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行为,并按照许可排放浓度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8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裁量等级:4

其余裁量因素(B1):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上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2):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3):超标或超总量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小时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B7):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1,1,1,2,1,1],代入公式,处罚金额(X)为:510000=200000+(1000000-200000)×[(4/5)²+(3²+3²+1²+1²+1²+2²+1²+1²)/(5²×8)]×50%

  202592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听证。20259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1300环听通字〔20251号),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025918日,我局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为:1.RTO装置点火故障,超出日常维护范围,且合成树脂车间因安全问题不能停产,无主观过错;2.已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无实际环境危害后果;3.本次超标为偶发事件,也是首次违法,已落实长效整改措施;4.对超标数据存在异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具体如下: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后造成超标,是由于合成树脂车间不能停产所致,与你单位未按照《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备用污染防治处理设施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无主观过错,同时在首违不罚清单中也无此类情形。对于危害后果的问题,发生超过排污许可限值排放污染物,必然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免罚理由不能成立。你单位超标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对超标数据进行标记,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认定有效。你单位存在突发机械故障情形和通过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实际情况,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1.排污单位因突发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规程及时维修实现达标排放的”情形,对你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0%

结合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重新裁量如下: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1,1,1,2,1,1],代入公式,处罚金额(X)为:510000=200000+(1000000-200000)×[(4/5)²+(3²+3²+1²+1²+1²+2²+1²+1²)/(5²×8)]×50%,从轻处罚20%,处罚金额为:408000=510000×(1-20%),最终裁量金额为408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肆拾万捌仟元整(40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80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