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5号】河南图科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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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产业集聚区油田北路与市场路交叉口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冯海强
我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9日,你单位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打开污水管道阀门后离开现场,未及时关闭阀门,致使当日污水蓄满收集池后外溢至污水处理站附近雨水管网,外溢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厂外,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7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2025年5月社保缴存人员信息表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
2.你单位于2025年7月3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摘录复印件壹份、排污许可证副本摘录复印件壹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摘录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现场照片陆份及录像、2025年7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你单位于2025年7月3日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摘录复印件壹份、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壹份等,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对措施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你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2025年8月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一体化执法平台行政处罚管理截图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鉴于你单位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当日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已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对外溢污水采取应急措施,现要求你单位在后续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