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环审〔2025〕39号】关于对社旗县疾控中心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9-12 来源: 阅读次数:
社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7419125769Y)报送的由河南谊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社旗县疾控中心实验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废气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和治理,减少施工、运营期间的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管控要求,达到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生物实验室含病原微生物废气,经高温高压消毒灭菌及高效过滤器净化后于楼顶排放;理化实验室有组织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应采取加盖密闭、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措施。运营期废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河南省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要求执行。
2.废水
严格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综合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与洗消、高压蒸汽灭菌废水,实验室拖地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净水浓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社旗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唐河。运营期废水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表1二级标准及社旗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参照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3.噪声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限值要求。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限值要求,北、西、东院界执行2类标准,南院界执行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化粪池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经石灰消毒、脱水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紫外灯管及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并做好“三防”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要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并依法依规交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泥执行河南省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认真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加强对各类物料和危化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巡检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严禁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次生环境污染,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五)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报告书》和项目总量核定意见中提出的控制要求。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清洁生产,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及管理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七)如果今后国家、我省或我市颁布严于本批复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或要求执行。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社旗分局应根据本批复的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的的环境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