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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环境违法类)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 阅读次数:

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济河开展巡查时发现,济河某段南北两侧水体呈乳白色,气味刺鼻,南侧河岸搭设一根废弃的软管,通过外墙进入十余米外的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人员正在利用软管将应急池废水向雨水收集池排放。经进一步调查查明,4月21日至2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等人为掩盖应急池废水外溢问题,帮助公司逃避法律追究,私设临时软管并利用水泵将污水处理站应急池中的生产废水抽入雨水收集池,通过雨水管网将废水直接排入济河。经检测,该公司雨水管网、雨水收集池两处点位的废水样品污染因子分别为:COD值4.29×103mg/L、5.18×103mg/L;氨氮88.5mg/L、92mg/L;总铬3.55mg/L、3.43mg/L,分别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规定COD值的84.8倍、102.6倍,氨氮的16.7倍、17.4倍,总铬的6.1倍、5.86倍。

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环境违法类)

02查处情况

沁阳市协和皮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25日对该公司罚款664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马某某等人非法倾倒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含铬污染物,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案件启示

针对暗管偷排等恶劣违法案件现场易破坏、证据易灭失的执法难点,生态环境部门周密部署、多点突破。发现违法线索后,执法人员从细节出发,“顺藤摸瓜”查获企业暗管偷排的“现行”,及时部署现场管控,与采样检测、调查询问同步开展,有效锁定违法第一现场,执法精度、力度显著提升,对环境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


转自:河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