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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5〕8号】南阳同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同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9830260Q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冠大道1

法定代表人:黄小权  

我局于 2025 3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321日对你单位厂区进行了无组织废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浓度限值。20253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原来加装的密封盖及集气管道被自行拆除,堆放在旁边空地上;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池加装了密封盖,但密封盖留有缝隙未被完全密封,且未连接收集处理设施,导致污水处理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因不能集中收集处理被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黄小权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副总经理芦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8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11页)、现场勘查照片柒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2025315日至2025328日污水站值班记录表壹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21日提供了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2025321日你单位厂区无组织废气的监测情况;

5、你单位于2025321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员工刘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员工刘峰身份信息;

6、河南洁泓环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321日提供了委托书壹份(共3页)、采样原始记录壹份(共1页)、2025326日提供了检测报告壹份(共12页),主要证明2025321日你单位厂区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超标;

7、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复印件叁份(共7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叁份(共1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8、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

9、你单位于2025328日提供了企业职工社保花名册复印件壹份(共2页)及企业利润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