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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责改字〔2025〕12号】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20 来源: 阅读次数:

河南路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609143423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生态工业园区仲景南路与纬九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景晓云  

我局于20256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房内喷涂的提升机刮斗正在晾干,喷漆房大门敞开且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UV光氧催化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造成挥发性有机废气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景晓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副总经理杜壮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65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5页)、现场勘查照片伍张(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202566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9页),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20256月喷涂作业记录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

4、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摘录)复印件贰份(共9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摘录)复印件贰份(共8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5、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贰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类;

6、你单位于202565日提供了企业职工社保信息(摘录)复印件壹份(共1页)及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65日提供了“信用中国”网站网页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查询结果照片各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6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