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罚决字〔2025〕9号】南阳同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同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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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厂区进行了无组织废气检测,2025年3月26日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浓度限值。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原来加装的密封盖及集气管道被自行拆除,堆放在旁边空地上;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池加装了密封盖,但密封盖留有缝隙未被完全密封,且未连接收集处理设施,导致污水处理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因不能集中收集处理被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2、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黄小权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副总经理芦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11页)、现场勘查照片柒张(共7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28日污水站值班记录表壹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的违法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提供了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厂区无组织废气的监测情况;
5、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员工刘峰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员工刘峰身份信息;
6、河南洁泓环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提供了委托书壹份(共3页)、采样原始记录壹份(共1页)、2025年3月26日提供了检测报告壹份(共12页),主要证明2025年3月21日你单位厂区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超标;
7、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复印件叁份(共7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叁份(共1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及项目验收情况;
8、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简化管理;
9、你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企业职工社保花名册复印件壹份(共2页)及企业利润表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10、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8日提供了“信用中国”网站网页查询结果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11、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提供了现场检查记录壹份(共 2 页),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提供了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壹份(共 1 页)、销售单复印件壹份(共 1 页)、电子发票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2025年5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对污水处理站好氧池进行密闭,且安装集气管道将废气收集至喷淋吸收塔处理后排放;对污水站预处理池密封盖处留有的缝隙重新密封,且加装集气管道将废气收集至喷淋吸收塔处理后排放。
2025 年 6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6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1号)后,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3各项指标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2, 2, 1, 1, 1],代入公式: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2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 = 21314,最终裁量金额:21314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审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