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4号】刘强
发布时间:2025-07-17 来源: 阅读次数:
刘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302********2815
住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胡砦村刘营7组70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王营砂场对不能密闭的砂土物料用防尘布设为围挡,砂场内部分砂土由防尘布覆盖,但仍有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6页)、现场勘查照片陆张(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对不能密闭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你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的承包协议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为王营砂场承包人;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调取的河南省三线一单综合信息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照片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王营砂场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调取的“信用中国”网站网页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页查询结果照片各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6日提供的测量结果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经营的王营砂场未采取有限覆盖措施的占地面积及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对砂场内露天堆放的砂土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