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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10号】南阳三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03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三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G9MB0N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帅翰二手车交易市场院内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帮扶指导时,发现你单位2025年3月20日对车辆豫R72A85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70%额定转速不符合国标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违法问题线索,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2025年3月20日对车辆豫R72A85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发动机从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不符合国标要求。该车辆额定转速为5500r/min,70%额定转速应为3850r/min,但检验过程数据显示70%额定转速范围在2180r/min-2466r/min,均明显低于3850r/min,发动机实际转速未达到70%额定转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A.3.3“发动机从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并维持30秒后降至高怠速。”规定的测量程序要求,但该车辆检验结果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检测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42503201536340023,同时将该报告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导致车辆直接办理完结检验业务,同时收取环保检测费120元。以上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中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形。以上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2日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机动车检验经营性收费标准公示牌;你单位出具车牌豫R72A85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的详细数据照片及车牌豫R72A85召回复检时的详细数据照片;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4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于4月22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苗明星及委托代理人李江龙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测设备校准证书、2025年第一季度工资表、2025年3月20日对车牌豫R72A85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3月25日召回车牌豫R72A85整改车辆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对车牌豫R72A85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收据、信用中国官网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两年内受处罚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2025年5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2025年5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5月2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10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代入公式:100000+(500000-100000)x[(1/5)²+(1²+1²+1²+1²)/(5²x4)]x50%=116000,处罚金额(X):116000,从轻、减轻、从重等处罚情形裁量项:省生态环境厅发现车辆豫R72A85存在环保违法检测后,你单位于本次立案前2025年3月25日主动召回豫R72A85车辆,重新按照国标要求进行检测并检验合格,属于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处罚10%,即11600。处罚金额116000减去从轻处罚金额11600,最终裁量金额:1044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费用壹佰贰拾元整(¥120.0);

2.处罚款壹拾万肆仟肆佰元整(¥1044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