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9号】南阳市星跃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17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星跃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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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姚亮庄11组
法定代表人:张星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3月14日对苏EPD075、豫QJ3659,2025年3月15日对豫RGF633,2025年3月17日对鲁AX6832共4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获得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的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2.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3.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星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4.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肆份(共4页),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5.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3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陆张(共6页)、4月10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
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2、立即召回车牌号为苏EPD075、豫QJ3659、豫RGF633、鲁AX6832的机动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