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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00环罚决字〔2025〕11号】南阳市星跃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04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星跃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D83R956Q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姚亮庄1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5年3月14日对苏EPD075、豫QJ3659,2025年3月15日对豫RGF633,2025年3月17日对鲁AX6832共4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获得真实的最大轮边功率,仍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


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情况。2.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检验检测资质情况。3.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张星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4.你单位于4月3日提供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肆份(共4页),主要证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况。5.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3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陆张(共6页)、4月10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6.你单位于6月27日提供了情况说明壹份和公示声明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对违法检测车辆行为进行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00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2、立即召回车牌号为苏EPD075、豫QJ3659、豫RGF633、鲁AX6832的机动车,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2025年4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1、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已召回机动车(苏EPD075、豫QJ3659、豫RGF633)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3、鲁AX6832车主未配合召回机动车重新检测。执法人员已要求你单位尽快召回机动车鲁AX6832重新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如若车主无法配合召回,则对编号为411300742503171029390012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公示作废。你单位已于2025年6月26日张贴公示声明,要求鲁AX6832的机动车于2025年7月3日前重新进行环保检验,逾期则对编号为411300742503171029390012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单进行作废。公示期: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3日。

2025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5月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00环罚告字〔2025〕9号)后,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00000+(500000-100000)x[(1/5)2+(12+12+12+12)/(52x4)]x50%=11600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0),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领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款银行一: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南阳华瑞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500020533200010;缴款银行二:中国建设银行工南支行,收款人:南阳市财政局,账号:41001541310050001905)。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电子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线上缴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