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00环责改字〔2025〕10号】南阳三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25 来源: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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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于2025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帮扶指导时,发现你单位2025年3月20日对车辆豫R72A85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70%额定转速不符合国标要求。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违法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2025年3月20日对车辆豫R72A85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发动机从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不符合国标要求。该车辆额定转速为5500r/min,70%额定转速应为3850r/min,但检验过程数据显示70%额定转速范围在2180r/min-2466r/min,均明显低于3850r/min,发动机实际转速未达到70%额定转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A.3.3“发动机从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并维持30秒后降至高怠速。”规定的测量程序要求,但该车辆检验结果为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检测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编号411300242503201536340023,同时将该报告上传至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导致车辆直接办理完结检验业务,同时收取环保检测费120元。以上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中变更检验检测标准的情形。以上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2日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机动车检验经营性收费标准公示牌;你单位出具车牌豫R72A85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的详细数据照片及车牌豫R72A85召回复检时的详细数据照片;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4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主要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于4月22日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苗明星及委托代理人李江龙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测设备校准证书、2025年第一季度工资表、2025年3月20日对车牌豫R72A85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3月25日召回车牌豫R72A85整改车辆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对车牌豫R72A85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收据、信用中国官网及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截图。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当事人身份信息、企业规模(属微型企业)、违法行为及违法所得、两年内受处罚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