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南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
为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提升我市环境管理效能,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2024年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列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之外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
2.辐射类建设项目中除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其余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除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三、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邓州、西峡分局负责审批本辖区内辐射类建设项目中除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其余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四、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加强能力建设,强化资金保障,优化环评管理,提高环评质效,服务经济发展。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市、县各级环评审批权限规定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
2025年6月30日